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04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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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七八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六百七十八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二萬二千六百元,折合新台
幣六萬七千八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六
萬七千七百五十五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 官 熊祥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沈艶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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