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30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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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浙生
被 告 勝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金海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根據原告所提出施工器材租賃合約第十六條之約定,兩造合意以台灣台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
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文衍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劍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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