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7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3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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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六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二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王順天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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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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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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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九十年十一月十日 │肆萬元 │BL○一○三一六│ │
│ │ │壢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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