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06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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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九七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傅愛雯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二0三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六 日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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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六九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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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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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泰機械工程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龜│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肆萬肆仟壹佰捌拾│AA三四一二五一│ │
│ │司黃登源 │山分行 │ │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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