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7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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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四九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八0二號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雖稱:如附表所示證券曾經第三人羅吉生持向銀行提示付款,然因渠已通
知銀行止付,故羅吉生已經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侵占案由偵查中等語。
惟按公示催告程序,僅為形式上程序,並不審查證券實體權利歸屬,其目的僅在
對不申報權利人宣告法律上之不利益,雖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法院就
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惟此項調查應僅就除權判決
聲請是否合法及利害關係人之申報加以調查,以定應否駁回除權判決聲請或裁定
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同法第五百四十七條、第五百四十
八條參照)。本件依聲請人所陳,如附表所示證券雖經第三人提示,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屆滿,該第三人在申報權利期間內既未
踐行申報程序、申報權利,且查無其他申報權利人,本院於無人申報權利情形,
自仍應准予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管靜怡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趙芳媞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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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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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票面金額 │ 支 票 號 碼 │發票日 │ 備考 │
│號│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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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楊 有 成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二十萬元 │AA0000000│90.11.8 │ │
│ │ │ 中原簡易型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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