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30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1年度除字第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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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七六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六六0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支票,其上受款人欄之記載據卷附票
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二紙所示,應為昇揚工商會計事務所(下稱昇揚事務所),然
查,昇揚事務所係聲請人獨資經營,並無獨立權利能力,有聲請人提出之扣繳單
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一紙在卷可憑,是應認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支票之
受款人即為聲請人,聲請人應係得依票據行使權利之人,合先敘明。本院對於如
附表所示支票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業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自應准予除權判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邱瑞祥
~B法 官 朱敏賢
~B法 官 張明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文琪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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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附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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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一│黃銀根 │平鎮農會信用部 │九十年十月二十日 │壹萬壹仟柒佰伍拾│FA六0三八二八│ │
│ │ │ │ │伍元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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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正翰營造有限公司 │亞太商業銀行 │九十年十月十五日 │壹萬元 │AC0八六二七五│ │ │
│ │負責人:鍾瑞珠 │平鎮分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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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右 │同右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元 │AC0八六二七八│ │ │
│ │ │ │ │ │一 │ │
├─┼─────────┼─────────┼───────────┼────────┼────────┼──┤
│四│詹文增 │玉山商業銀行 │九十年十月十日 │壹萬元 │0000000 │ │ │
│ │ │中壢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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