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7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25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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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524號
債 權 人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4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__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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