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29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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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2913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張啟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啟彬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2、退票理由單一張(清晰之影本即可)。
3、本件利息起算日應從退票日起算,故請一併
更正正確之起息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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