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1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153號
聲 請 人 台灣樂金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三省堂工程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三省堂工程
有限公司主事務設於屏東縣,且債務人乙○○及丙○○均住
居於屏東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
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顧正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