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43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436號
債 權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 ○、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是否欲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並計算利息
二、具體陳明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例如:債權人
三、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乙○○之請求權依據為
四、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