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4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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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449號
債 權 人 帝壹雷射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鑫巨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經核債權人未具狀陳明本件貨款所產生之期間、品名、數量
及金額計算過程。經本院民國96年9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9 月20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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