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4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促字第438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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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382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債務人之正確姓名、住居所及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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