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1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86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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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688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南通運有限公司、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提出之本票發票金額錯誤,請以書面
二、相對人丙○○、甲○○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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