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87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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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879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浚翔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之一浚翔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
居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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