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90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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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06號
聲 請 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新鼎家具有限公司、乙○○、甲○○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新鼎家具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提出該公
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公司章程及全體股東姓名
、地址與記事未省略
定之相對人新鼎家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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