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7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905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57號
聲 請 人 乙○○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利息起算日(曆法上11月份並無31日,請提
二、聲請人聯絡電話。
三、相對人甲○○之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