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 96年度票字第90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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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082號
聲 請 人 甲○○○○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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