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1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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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67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桃簡字第56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5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呂仲玉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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