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8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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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戊○○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
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10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6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金柱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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