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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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15號
聲 明 人 甲○○
樓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明人以書面將拋棄繼承情事
通知因其等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即通知被繼承人之兄弟姐
妹,民法第1174條第2項參照),並提出相關戶籍謄本,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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