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0
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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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乙○○
之2
上列聲請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限定繼承事件,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本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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