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9
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10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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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1070號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戊○○
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乙○○
4樓
被 繼承人 丙○○(亡)
生前最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
補正聲請人辛○○○、乙○○、丁○○、己○○、壬○○之現行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補正聲請人壬○○、庚○○、甲
○○之法定代理人代理其為本件拋棄繼承聲明之聲請狀,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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