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94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46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乙○○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丙○○(亡)
關係人 即
其他繼承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定繼承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 月22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民國15年8 月13日生」之記載,均應更
正為「民國15年10月26日生」。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
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聲明人為本件限定繼承之聲請時,雖未檢附相對人之戶籍
謄本,至本院無從確認相對人之人別,惟經本院依職權查詢
相對人基本資料之結果,有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本院前開之
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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