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繼字第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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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繼字第996號
聲 明 人 乙○○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被繼承人丙○○之繼承系統表
及戴貴川之除戶戶籍謄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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