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3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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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壹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股款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
字第13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166 號判決確定,
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甲○○負擔十分之九。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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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 用 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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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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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對人應負擔之 │ 9,612. │
│ 第一審裁判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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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減除聲請人應負擔之│-1,602. │
│ 第二審裁判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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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8,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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