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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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7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相對人同意其領回提存物之同意
書及印鑑證明各1份,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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