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5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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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宏僑廣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玖仟玖佰零柒
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6年度
訴字第53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前案聲請人除裁判費新
台幣39,907元外,別無他項訴訟費用之支出,因此相對人應
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39,907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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