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字第15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5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段49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乙○○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伍佰參
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
度訴字第396 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653 號判決
確定,其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附表:
┌──────────────────────┐
│費 用 計 算 書 │
├───────────┬──────────┤
│項 目│金 額(新台幣:元)│
├───────────┼──────────┤
│相對人應負擔之第二審裁│17,538 │
│判費 │ │
├───────────┼──────────┤
│合 計│17,538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