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聲繼字第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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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繼字第72號
聲 請 人 戊○○
乙○○
丁○○
巷組16
丙○○
小圩組2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之符合
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
二、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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