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5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24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24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等2 人間因96年度補字第224 號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96年8 月24日96年補字第224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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