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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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47號
再審原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5年3
月7 日94年度簡上字第213 號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94年度
壢簡字第560 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695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
幣6,4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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