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4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5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53號
原 告 品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晉安律師
被 告 帝仕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7,284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 萬2,9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