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06
返還寄託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補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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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6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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