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3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0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 告 台証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99,34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外,尚應補繳5,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