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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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6號
反訴原告 甲○○
丙○○
乙○○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丁○○間撤銷買賣及土地所有權移轉登
詭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土地公告現值)核定為新臺幣4,664,8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7,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天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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