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8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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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7號
原 告 乙○○
樓之3
訴訟代理人 韓邦財律師
程昱菁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明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二0
號)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仲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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