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2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24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43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 月2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6年8 月2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 月3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
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