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10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5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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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10月2 日
子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3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至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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