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7/09/26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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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1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薆爾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法 定 乙○○
代 理 人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96年11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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