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7/09/28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96年度除字第7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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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713號
聲 請 人 成學社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6 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6年9 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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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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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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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台灣勞尼斯樂器有限│第一銀行中壢分行 │96年5月15日 │26,600元 │WA三三四四九七│ │
│1 │公司黃國鐘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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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羽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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