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2/09/26
請求損害賠償
TYEM 91年度壢交附字第5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壢交附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四0九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甲○○於本院審理九十年度壢交簡字第四0九號被告乙○○涉犯過失傷害
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孫惠琳
法官 邱育佩
法官 吳麗英
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四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