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23
動產擔保交易法
TYEM 91年度壢簡字第9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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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九六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
字第一二二四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與告訴人遠東商業銀行有限公司約定貸
款期限自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共分十
八期,迄今尚餘新臺幣(下同)五萬一千七百六十元未獲清償外,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迄今尚餘五萬一千七百六十元未獲清償、尚未與告訴人達成民事和
解、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
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十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
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
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
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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