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桃秩字第三О七號
移 送機 關 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以
園警分刑秩字第0九一00000四二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之潤滑液壹瓶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晚上九時許至同年九月二十
九日下午六時許。
(二)地點:台北市陽明山某溫泉旅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九五號「玫瑰
汽車旅館」內、桃園縣某汽車旅館內
(三)行為:於上開時、地先後多次意圖得與人姦,每次代價新臺幣(下同)一
千元至二千不等。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何建泰於本院訊問時之證述。
(三)經警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七下午二時二十分許,在桃園縣蘆竹鄉○○路段一
00「秘密花園汽車旅館」一一三號房內當場查獲。
(四)並有潤滑液一瓶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潤滑液一瓶,係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
予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吳麗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一 日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