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3
妨害公務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3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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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八三
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
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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