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1
竊盜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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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CRTN<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四九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 偵字
第 號),本院判決如左: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
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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