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6
偽造文書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6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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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六О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四八
四號)及併案審理(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叄月,如易科罰金,
以叄佰元折算壹日。
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員警搜索扣押證明筆錄、扣押物品目錄、刑
警隊第一次警訊筆錄、桃園縣警察局刑警隊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二次警訊筆錄、楊
景文口卡片、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上偽造之「楊景
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如附件)。
二、又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部分(即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三八九八號),與檢察官已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相同事實之同一案件,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十七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溫煥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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