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2/09/11
違反商標法
TYEM 91年度桃簡字第9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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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桃簡字第九四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
七七八、一三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明知為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之商品而
輸入,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褲子伍佰肆拾玖件、襯衫玖佰捌拾捌件、衣服玖佰零伍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四
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 書記官 傅乾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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