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4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慧嬋
廖乃瑩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丁信宏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
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及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分別如
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潘昱臻
附表:
編號 上訴人 上訴利益 (新臺幣)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 1 呂慧嬋 2,853,500元 43,971元 2 廖乃瑩 2,400,000元 37,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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