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桃原簡字第85號
原 告 李明峰
被 告 陳玉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8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7,681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址設桃園市○○區○○路00號之「三星智慧館
」店員,適原告於民國111年8月24日至上址購買手機,被告
利用職務之便,得知原告所申設網路銀行帳戶之帳號密碼後
,即於附表所示時間,在上址連線上網,並在附表所示之網
路銀行,未經原告同意或授權即輸入原告之帳戶帳號、密碼
而登入,再行輸入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轉出之帳戶帳號,偽
造不實轉帳紀錄,以表示經原告同意轉帳之意思而為轉帳,
致附表所示銀行陷於錯誤,自附表所示原告之銀行帳戶內,
將款項轉帳至被告所有之如附表所示之金融帳戶內,共詐得
新臺幣(下同)317,681元,致原告受有317,681元之損害。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原告請求不爭執,願意認諾等語。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
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
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
存在,逕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主張前開事實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審原簡字第51號刑事判決
以被告犯非法以電腦相關設備製作不實財產權變更紀錄取財
罪判處有期徒刑等情,有該案刑事判決附卷可參(桃原簡卷
第4至8頁),並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就原告主張之訴訟標的
為認諾(見本院卷第30頁反面),本院綜合本件調查證據之
結果及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31萬7,681元,
應屬有據。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債權,係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無確定期限,又未約定利息,則被告應
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上述得請求之金額,
併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自112年7
月1日起(於112年6月20日寄存送達,於112年6月30日生送
達效力,見審附民卷第7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洵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依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為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且迄至言詞辯
論終結前,兩造亦未見支出訴訟費用,惟本院仍依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諭知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
時,得以計其數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附表:
編號 時間 原告遭匯出款項之銀行帳戶 遭匯出金額 (新臺幣) 收得匯款之被告帳戶 1 111年8月24日晚間8時27分許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42,68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11年9月1日凌晨3時51分許 同上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同上 3 111年9月13日中午12時18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同上 4 111年9月13日中午12時35分許 同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 111年9月13日下午1時5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元、1元 LINE PAY一卡通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受託) 6 111年9月24日中午12時44分許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50,00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7 111年9月24日下午1時29分許 同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50,000元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8 111年9月26日中午12時21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000元 LINE PAY一卡通帳戶(聯邦商業銀行受託) 9 111年9月26日下午1時許 同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 10,000元 同上 總計317,6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