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公示送達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62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相 對 人 呂紹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並於本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日前以如附件所示之存證信函通知相
對人「桃園市○○區○○路000號5樓」住所,惟遭郵政機關以查
無此人為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目前戶籍所在地為「桃園市○○區○○里○○路000號5
樓」,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寄送相對人前
開住所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有聲
請人提出之退件信封影本在卷可稽;又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派員至相對人前開居所址訪查,相
對人確實未居住於上開地址,亦有該分局民國113年1月1日
桃警分刑字第1120091893號函附卷可稽,堪認相對人確係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且聲請人非因其過失而不知相對人之應受
送達處所,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